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首次系统性明确了离岸信托在设立、存续、终止全周期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则。此后一周,配套征管公告同步落地,宣告离岸信托避税功能的基本终结。

这场变革对高净值家庭的影响,远不止“多交一笔税”,它正在从根本上改变身份配置、离岸架构与资产布局的底层逻辑。
先弄清楚什么是离岸信托?
离岸信托,简单来说,就是一种在境外(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中国香港等)设立的法律架构。
它的核心逻辑是:你(委托人)先设立一家BVI或开曼的SPV公司,之后把名下的资产(如现金、股权、房产)转移给境外的专业机构(受托人)持有和管理,并约定好这些资产未来如何分配给指定的家人(受益人)。
据公开资料显示,近年来离岸信托已成为不少中国企业家进行股权管理与家族传承的标配架构了。
刘强东通过离岸信托持有京东全部股份,马云除0.2%外其余阿里股份均纳入信托,张勇夫妇也将海底捞约千亿市值股票装入信托,雅居乐、龙湖、小米等赴港上市企业同样普遍采用此架构。

新规三大核心变化
1、设立即征税:资产装入不再“免税”
过去,将资产装入离岸信托,只要不产生现金流,通常不会立即触发中国境内的纳税义务。新规彻底改变了这一逻辑。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以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同样适用20%税率。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财产”的范围极为广泛。 根据《公告》,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各类财产。无论装入的是公司股权、股票、房产还是其他资产,均适用同一规则。
2、存续即税:不分红也得交税,按年强制申报
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至受益人,均需按年申报纳税。
这意味着,过去那种“收益先留存、不分红就不交税”的操作,彻底行不通了。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分配给受益人,都必须在每年申报期内缴税。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3、终止即清算:彻底封堵“退出”通道
信托终止时,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即使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仍以转为非居民之日视为清算日,就视同清算收益纳税。
关键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穿透至个人
发无论信托架构如何设计,设立人、受益人都将被直接纳入征税视野。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这是“依法征税、规则明确、合理负担”的体现。信托不再被视为税收“绝缘体”。
财富规划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写
新规压缩了避税空间后,离岸信托将更多回归财富传承、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等核心功能。有业内专家指出:“规则越明确和透明,纳税人越清楚边界在哪里,事实上对财富规划就越有预期,合规成本反而越低”。
在税务透明化时代,海外身份的价值正在被重新定义:它不是用来“藏钱”的工具,而是用来构建合法、可持续的全球资产配置框架的基础。拥有合规的海外税务居民身份,意味着在全球资产配置中拥有更大的主动权和合法性。

公告的核心逻辑是“先定身份,再定架构”。如果你在设立信托之前就已经是一个明确的非中国税务居民,后面的征税规则完全不同。
公告明确: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只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只有实际分配给中国居民个人的部分才需缴税,不分配给中国居民的收益不落入中国征税范围。
新加坡EP,恰恰就为合规税务居民身份提供了实际性的价值。
根据新加坡税务局(IRAS)的官方界定,持有有效期超过一年的就业准证(EP)即被视为新加坡税务居民,其核心优势在于新加坡实行属地征税原则,海外收入只要不汇入新加坡即不征税。
因此,对于"已明确是非中国税务居民+新加坡税务居民"的高净值家庭,增量信托架构具有实质性的合规优化路径。而“先定身份,再设信托”是合规路径基础。
单纯的离岸架构时代已经结束。未来的财富规划,必须建立在身份合规、税务透明、架构清晰的基础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