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随着针对国人境外投资的新规密集落地,市场上各种真假难辨的解读甚嚣尘上,让不少投资者陷入了进退失据的迷茫。
6月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对外投资领域首部行政法规,也是首次将“居民个人”明确纳入统一监管。
境外买股票、设信托、开公司,都将被纳入全新监管框架。目前距离新规施行仅剩不到一个月,投资者们需要重新审视自己的境外资产了。

新规核心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经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6月1日公布,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中国对外投资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效力高于此前发改委、商务部的部门规章。司法部、发改委、商务部三部门负责人明确指出,这是“我国对外投资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
1、监管对象首次覆盖“居民个人”
《规定》第二条明确,监管对象包括“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过去,部门规章主要规范企业对外投资,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等活动长期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此次将“居民个人”明确纳入统一监管,是首次在国务院层面以行政法规形式确认。

2、监管范围延伸至资产控制权
《规定》对"对外投资"的定义也进行了完善,明确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3、监管架构全生命周期覆盖
《规定》构建了从事前核准备案、事中信息报告与动态监测、事后责任追究的全生命周期监管闭环。
事前环节: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应依法办理核准备案、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
事中环节:投资者须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事后环节:违规行为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乃至市场禁入,形成完整的责任追究链条。
4、处罚力度史上最严
以下几类行为将面临严厉处罚:
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项目: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的,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核准备案:由核准备案机关撤销核准备案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投资的,责令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或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是此次新规中最具威慑力的条款。过去对于违规境外投资的处罚,多停留在罚款层面,而新规直接将“没收”纳入处罚工具箱,意味着违规者不仅面临高额罚款,其在境外投资的全部收益都可能被清零。

个人投资者的合规出路
新规严厉打击的是违规境外投资,并非封堵合规境外投资。目前主要有以下合法路径:
港股通(沪港通/深港通)
已开通港股通权限的A股账户可直接投资规定范围内的港股,资金无需出境,在内地账户即可完成交易结算,全程合规受内地监管保护。
QDII基金
通过境内银行、基金公司投资QDII产品,间接参与海外市场。不要求个人开设境外账户,适合希望配置海外资产但不具备境外账户的投资者。
跨境理财通
大湾区居民可投资香港、澳门银行销售的合资格理财产品,受“闭环式”资金管理保护,安全合规。
境外合法收入
投资者若已拥有合法境外收入(如境外工资、分红、合规结汇等),通过合法通道进行境外投资,符合新规精神,不属于违规范围。
在强监管大背景下,真正的“跨境投资自由”不是依赖灰色通道,而是建立在合规身份、合法资金、正规渠道之上的“光明正大”。个人投资者若具备合规的海外税务居民身份,配合合规境外资金渠道,在海外券商开户投资将不再处于灰色地带,资金路径清晰透明。
越来越多高净值家庭通过投资入籍或永居获取合规的海外税务居民身份,从根源上解决“我是谁”的问题。配套合规境外资金渠道,才能真正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全球资产配置。